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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热电厂固体废物
管理各项制度汇编
(2021年版)
依法经营 依规治企
1.佳木斯热电厂TOC \o "1-3" \h \z \u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规定...................................................................... 2
2.佳木斯热电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21
4.TOC \o "1-3" \h \z \u 佳木斯热电厂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及应急演练规定................................................... 29
5.佳木斯热电厂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及申报登记规定................................................... 31
6.佳木斯热电厂危险废物入库暂存管理规定.............................................................. 33
7.TOC \o "1-3" \h \z \u 佳木斯热电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35
8.佳木斯热电厂危险废物源头分类管理规定.............................................................. 37
9.佳木斯热电厂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规定..................................................................... 39
10.佳木斯热电厂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41
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确保佳木斯热电厂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合法合规、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制定了华电能源佳木斯热电厂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职责与权限、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电能源佳木斯热电厂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HJ 2042-2014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DL/T1050-2007《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华电生﹝2003﹞253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生﹝2005﹞254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三)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四)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第四条 缩略语
华电集团——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厂——华电能源佳木斯热电厂
生技部——华电能源佳木斯热电厂生产技术部
安环部——华电能源佳木斯热电厂安全环保部
运行部——华电能源佳木斯热电厂运行部
维护部——华电能源佳木斯热电厂维护部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环保专业,燃料分厂
第六条 佳木斯热电厂各部门按本程序执行,负责本辖区固体废物的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 安环部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第八条 废油、废油滤、废蓄电池及废脱硝催化剂等转移招标统一由物资部负责。
第五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固体废物分类
(一)粉煤灰
电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灰渣固体废物。
(二)生活垃圾
指职工就餐在活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三)一般办公垃圾
指在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其中包括可回收再利用和不可再利用废弃物。
(四)一般工业垃圾
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其中包括:废弃装修材料等。
1. 不可利用废物:
指无利用价值,也无毒、无害,不会造成环境危害的废弃物品,如建筑垃圾;
2. 可再利用废物:
指可以资源化,回收再利用的,如废金属、废旧纸张、废塑料制品等。
(五)危险废物
指无利用价值,但管理不善会造成环境危害和重大污染,如废蓄电池、废危险化学品等。存放和处置按固体废物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条 固体废物管理
(一)粉煤灰管理
维护部环保专业负责管理维护贮灰场,按《贮灰场管理规定》巡视和维护,防止排灰管线漏泄。保持贮灰场水封,防止粉煤灰扬尘,确保灰坝安全运行。满灰贮灰场应及时用土覆盖,绿化。
(二)固体废物的收集
1. 废物产生后,由产生部门人员根据废物的种类,存放在有醒目标志的废物容器内。
2. 废物的产生部门根据需要可设置废物临时存放点,并在临时存放点配备有醒目标志的废物容器,不可将废物随意堆放。
(三)固体废物的厂内转运
各部门产生的废物临时存放点指定专人管理,由指定人员负责将废物存放于指定存放场,并分类放置。转运中应确保不散落、不混放、不泄漏,一旦发现转运中有泄漏或撒落现象,必须立即清理。维护部与运行部交接,需有交接签字单,并由运行部确认方可。
(四)固体废物厂内存放场的管理
1. 安环部负责规划电厂的固体废物存放场所,根据固体废物分类,划分不同的储存区域。
2. 废物存放场应具备防雨、防泄漏、防飞扬的设施,并有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措施,还要有醒目的标识。
(五)固体废弃物的分类管理
1. 生活垃圾的管理
职工就餐在活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运输过程中严禁撒漏。
将可回收利用的部分,如废纸、纸板箱、饮料罐等分离出来,送到废品回收站。
其他垃圾投放到就近的垃圾箱,转运时注意防止垃圾遗落。投放时按标识要求投放。
2. 一般办公垃圾的管理
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废报纸、废纸箱等可再利用废物投放到可回收垃圾箱。
其它垃圾投放到垃圾箱中,由清扫人员送到垃圾场。
3. 一般工业垃圾的管理
厂区内设置垃圾箱,各部门要将各自产生的不可利用一般废物(垃圾)及时运入垃圾箱,严禁将可利用废物和有毒有害废物放入垃圾箱,各部门要加强垃圾物品的减量化管理。
垃圾箱放置由安环部负责,清扫人员每日清扫保持清洁卫生,垃圾箱由安环部协调定时清运。各部门要注意协助,禁止乱倒垃圾,维护环境卫生。
大小修时产生的废物量较大,产出部门应将废物投放到现场临时设置的垃圾箱和垃圾堆放点。
检修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垃圾直接投放到就近的垃圾箱,投放时注意按标识要求分类投放。
建筑垃圾由承包方负责运输到指定地点。
现场检修时清理管道产生的粉煤灰应倒入输灰系统中,严禁倒入垃圾箱内。
4. 可再利用的废物的管理
粉煤灰经管道送到灰场或气力送至灰库,进行销售利用。
废铁、铁屑、废铜等废金属产出部门注意按类别堆放,由物资部统一回收处理。
5. 危险废物的管理
由安环部归口管理,负责对危险废物的监督,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负责与市环保局转移申请联系。
各部门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的控制和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及时将危险废物产生与重复利用情况统一汇总到安环部。
安环部负责划分危险废物存放场,根据危险废物分类,划分不同的储存区域;危险废物存放场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应有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各种标识齐全,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并配备齐全可靠的应急物资。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等防范措施,铺设环氧树脂地面,并设置分类收集装置。
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到存放场所前,必须确认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贮存。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液体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工业油类可装入桶中。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定期对所临时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应在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各部门检修时更换的润滑油由本部门分类,统一送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禁将废油倾倒在下水管道中。
检修过程中产生的油布、油纸等含油废弃物应投放到专门的垃圾箱中,投放时注意标识要求。
检修拆保温时保护性拆除,检修结束恢复。如产生废岩棉以及废弃岩棉应及时清理并投放到专门的贮存场所,不得与一般工业垃圾混放。
化学实验废酸碱液由使用部门收集,积存一定量时送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由物资部委托处置。
废蓄电池、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由使用部门收集送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由物资部委托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各部门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转移到物资部危废库必须按区域放置制定位置,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重复利用记录应保留三年。
物资部接收危险废物必须按区域放置,危废转移库必须设置有危险废物入库台账,记录品名、入库时间、数量、出库时间、接收及出库签字等相应记录。物资部必须专人管理危废库,保持库内清洁。危险废物入库数量、品名及时间通知安环部进行报备。
各相关单位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由演练单位做好演练信息记录及总结评价报告。
6. 固体废物的委托处理
承包固体废物处理的相关方必须有与佳热厂的协议或合同。
承包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方必须持有政府环保部门批准的证明回收或处理能力资格的文件。
物资部负责危险废物招标委托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应当年转移处置。
第十一条 安环部定期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方法:按本标准和环保有关管理标准,对固体废物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及奖惩办法:按厂绩效考核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管理组织机构
(一)危险废物管理领导机构
组 长:任怀民、付亚州
副组长:李春景、万宏亮、崔 钢、唐先龙、李明涛
成 员:刘永义、王庆元、宋昌恒、张云山、季 军、郑志权
高佳滨、韩飞鹏、姚忠朋 李红光、侯立新、李 俊、付 凯
(二)废机油管理组织机构
废油监督责任人:万宏亮
废油管理负责人:唐先龙
废油日常管理负责人:韩杰、王峰
废油转移执行人:崔钢 李俊
(三)酸碱废液管理组织机构
酸碱废液监督责任人:万宏亮
酸碱废液管理负责人:唐先龙
酸碱废液管理负责人:赵志鹏
酸碱废液管理负责人:裴丽娜、刘君
酸碱废液转移执行人:崔钢 李俊
(四)催化剂管理组织机构
催化剂监督责任人:万宏亮
催化剂管理负责人:姚忠朋
催化剂转移执行人:崔钢 李俊
(五)蓄电池管理组织机构
蓄电池监督责任人:宋昌恒
蓄电池管理负责人:韩飞鹏
蓄电池转移执行人:崔钢 李俊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管理领导机构人员职责
(一)组长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华电集团公司及华电能源公司的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政策等,并进行部署。
2. 督促各部门做好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和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3. 全面负责危险废物环境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调查、恢复工作。
(二)副组长职责
1. 检查落实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2. 指导各部门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的法规、政策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3. 协助组长开展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调查、恢复工作。
(三)组员职责
1. 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的法规、政策开展本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2. 做好本部门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工作。
3. 发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时,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 废油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一)废油监督责任人
1. 按照国家、集团公司的法规、政策做好废油管理的指导工作。
2. 做好废油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
3. 现场监督检查废油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工作完成情况。
(二)废油管理负责人
1. 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好本单位的废油管理工作。
2. 随时检查本单位废油产生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台账登记情况。
3. 组织开展好废油事故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废油日常管理负责人
1. 督促、检查本单位废油的收集、运输入库和过滤利用工作。
2. 负责废油日常登记等台账记录、登记整理上报工作。
3. 负责废油贮存场所的防火安全工作。
4. 认真开展废油火灾事故的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废油转移执行人
1. 按照相关规定招标有资质的废油处理转移单位,并做好与废油回收单位的联系工作。
2. 做好废油的转移交接工作,确保转移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3. 做好本单位的转移台账记录、整理工作。
4. 按照规定完成好废油转移计划、环保网上转移申请等各种相关环保手续。
第十七条 酸碱废液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一)酸碱废液监督责任人
1. 检查、监督酸碱废液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2. 检查酸碱废液暂存和处置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并提出改进要求。
3. 检查酸碱废液台账登记情况。
(二)酸碱废液管理负责人
1. 按照相关要求全面管理本单位的酸碱废液收集、处置工作。
2. 确保酸碱废液收集、处置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3. 确保不发生酸碱废液随意处置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三)酸碱废液日常管理负责人
1. 检查、督促本单位的酸碱废液收集、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
2. 检查、督促做好酸碱废液的登记、记录工作,做好酸碱废液台账整理上报工作。
3. 随时检查酸碱废液贮存场所、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四)酸碱废液收集执行人
1. 按照国家、集团公司的规定要求开展酸碱废液的收集工作,确保产生的酸碱废液全部收集到指定装置中。
2. 做好酸碱废液收集的登记、记录工作,确保台账记录准确无误。
3. 做好酸碱废液收集装置的保管、检查工作,确保收集装置符合相关要求,以免造成酸碱废液流失。
(五)酸碱废液转移执行人
1. 按照相关规定招标有资质的酸碱废液处理转移单位,并做好与酸碱废液转移单位的联系工作。
2. 做好酸碱废液的转移交接工作,确保转移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3. 做好本单位的转移台账记录、整理工作。
4. 环保监督统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好酸碱废液转移计划、环保网上转移申请等各种相关环保手续。
第十八条 催化剂管理组织机构职责
(一)催化剂监督责任人
1. 按照国家、集团公司的法规、政策做好催化剂管理的指导工作。
2. 做好催化剂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
3. 现场监督检查催化剂的收集、转移工作完成情况。
(二)催化剂管理负责人
1. 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好本单位的废催化剂管理工作。
2. 做好废催化剂收集、贮存的管理工作。
3. 随时检查本单位废催化剂产生、贮存工作开展情况及台账登记情况。
4. 做好废催化剂转移的交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催化剂转移台账记录情况。
(三)催化剂转移执行人
1. 按照相关规定招标有资质的催化剂处理转移单位,并做好与催化剂转移单位的联系工作。
2. 做好废催化剂的转移交接工作,确保转移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3. 做好本单位的转移台账记录、整理工作。
4. 环保监督统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好废催化剂转移计划、环保网上转移申请等各种相关环保手续。
第十九条 蓄电池管理组织机构
(一)蓄电池监督责任人
1. 按照国家、集团公司的法规、政策做好废蓄电池管理的指导工作。
2. 做好废蓄电池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
3. 现场监督检查废蓄电池的收集、转移工作完成情况。
(二)催化剂管理负责人
1. 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好本单位的废蓄电池管理工作。
2. 做好废蓄电池收集、贮存的管理工作。
3. 随时检查本单位废蓄电池产生、贮存工作开展情况及台账登记情况。
4. 做好废蓄电池转移的交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催化剂转移台账记录情况。
(三)催化剂转移执行人
1. 按照相关规定招标有资质的废蓄电池处理转移单位,并做好与废蓄电池转移单位的联系工作。
2. 做好废蓄电池的转移交接工作,确保转移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3. 做好本单位的转移台账记录、整理工作。
4. 环保监督统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好废蓄电池转移计划、环保网上转移申请等各种相关环保手续。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安环部负责,并负责监督执行。2019年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A
危 险 废 物 |
|
主要成分化学名称: |
危险类别
|
危险情况: |
|
安全措施: |
|
废物生产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 地址:佳木斯市长安东路950号 电话: 联系人: 批次: 数量: 出厂日期: |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伴法规,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 厂长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第三条 厂设立危险度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厂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负责由产生、贮存、转运、利用等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明确责任,尽职尽责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管理组织机构如下:
组 长:全 威
副组长: 张 虔
常务副组长:任怀民 付亚州
环保负责人:万宏亮
成 员:李春景 邵金利 丁建平 范洪路 崔 钢
刘永义 王庆元 宋昌恒 张云山 李 俊
唐先龙 李明涛 李红光 郑志权 高佳滨
韩飞鹏 姚忠朋
第四条 职责
(一)组长职责
1. 督导贯彻落实国家、华电集团公司及华电能源公司的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政策等,并进行部署。
2. 督导各部门做好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和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3. 督导危险废物环境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调查、恢复工作。
(二)副组长职责
1. 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华电集团公司及华电能源公司的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政策等,并进行部署。
2. 督办各部门做好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和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3. 督办危险废物环境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调查、恢复工作。
(三)常务副组长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华电集团公司及华电能源公司的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政策等,并进行工作落实。
2. 落实各部门做好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和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3. 协调安排危险废物环境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调查、恢复工作。
(四)环保负责人职责
1. 检查落实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2. 指导协调各部门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的法规、政策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3. 协助开展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调查、恢复工作。
(五)组员职责
1. 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的法规、政策开展本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2. 做好本部门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工作。
3. 发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时,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恢复工作。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厂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并在组长的领导下,实各项环境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厂内相关规定。
(一)禁止向环境中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转移或处置。
(三)危险物的收集容器、转移工具等要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条 厂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顶案,定期进行事演练。
第八条 建立健全厂环境保护三级监督网,专人负责各项环境保护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 危险废物管理同时执行厂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之下发之日起执行。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
第一条 危险废物名称:
(一)废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
(二)废催化剂,废物类别HW50,废物代码772-007-50。
(三)废蓄电池,废物类别HW31,废物代码900-052-31。
(四)酸碱废液,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
第二条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一)废油物理性状为液态,参与生产磨煤机、送风机、引风机转动设备润滑,经在线过滤后仍然无法使用产生。主要含有烃类和碳氢化合物等。
(二)废催化剂物理性状为固态,参与机组烟气脱硝,新催化剂运行5-6年开始逐步失效产生。主要含有钒、钛等。
(三)废蓄电池,参与机组应急启动备用电源,新蓄电池经过12年备用工作失效产生。主要含有铅、酸。
(四)酸碱废液,化学实验室冲洗试管产生的酸碱废液。主要含有酸、碱。
第三条 危险废物危险特性
废油主要为毒性、易燃性;废催化剂主要为毒性;废蓄电池主要为毒性、腐蚀性;酸碱废液主要为腐蚀性。
第四条 危险废物流向程序管理
参与生产设备运行→设备检修更换产生→转运危废库贮存→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程序→上报上级单位申请报废评估→评估批复→申请转移前资金项目申请→上级单位资金项目批复→网上询价招标→有资质中标转移单位办理手续后进行转移。
第五条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
厂成立危险度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厂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负责由产生、贮存、转运、利用等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明确责任,尽职尽责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管理组织机构如下:
组 长:全 威
副组长: 张 虔
常务副组长:任怀民 付亚州
环保负责人:万宏亮
成 员:李春景 邵金利 丁建平 范洪路 崔 钢
刘永义 王庆元 宋昌恒 张云山 李 俊
唐先龙 李明涛 李红光 郑志权 高佳滨 韩飞鹏 姚忠朋
第六条 职责
(一)组长职责
1. 督导贯彻落实国家、华电集团公司及华电能源公司的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政策等,并进行部署。
2. 督导各部门做好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和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3. 督导危险废物环境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调查、恢复工作。
(二)副组长职责
1. 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华电集团公司及华电能源公司的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政策等,并进行部署。
2. 督办各部门做好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和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3. 督办危险废物环境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调查、恢复工作。
(三)常务副组长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华电集团公司及华电能源公司的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政策等,并进行工作落实。
2. 落实各部门做好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和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3. 协调安排危险废物环境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调查、恢复工作。
(四)环保负责人职责
1. 检查落实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2. 指导协调各部门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的法规、政策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3. 协助开展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调查、恢复工作。
(五)组员职责
1. 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的法规、政策开展本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2. 做好本部门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工作。
3. 发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时,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恢复工作。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及应急演练规定
为规范化管理我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送、入库、转移出库等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保证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工作安全,避免危险废物管理违法、违规等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危险废物管理培训
第一条 所有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入库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均应定期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二条 各产废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危险废物知识培训。
第三条 危险废物培训应采用授课方式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 为检验危险废物培训效果,应于危险废物培训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培训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与危险废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危险废物培训结束后应对培训效果进行书面总结。
第六条 相关培训材料及时归档保存,以备查验。
第二章 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应急演练
第七条 各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应及时制定危险废物应急演练专项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时间、内容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八条 应急演练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并符合现场实际。
第九条 应急演练工作应定期开展,并做好记录保存,同时保存图片或影像资料。
第十条 危险废物应急演练后应及时对演练效果和不足之处进行总结,以便下次演练中予以改进。
第十一条 应急演练的各种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部负责,并负责监督执行。2019年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及应急演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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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及申报登记规定
为规范化管理华电能源佳热电厂危险废物申报工作,确保危险废物申报工作及时准确,避免危险废物申报工作错漏情况的发生,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我厂危险废物的台账管理及申报登记工作的监督执行。
第二条 环保监督统计负责每年的台账统计管理及危险废物登记表以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网上申报工作。
第三条 厂各产废单位、部门应各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时统计本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同时做好下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计划报至环保统计,并确保上报的数量真实可靠。
第四条 厂物资部危险废物暂存库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危险废物入库、转移、出库情况做好台账记录并向安全环保部有关人员汇报。
第五条 环保监督统计负责对厂各部门上报数据进行核实校对,确认准确无误并形成年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后,方可按照管理台账进行网上申报工作。
第六条 网上申报工作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时间、内容要求完成,申报内容应确保准确完整。
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管理人员负责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上传相关附件。
第八条 申报的危险废物登记表以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签字盖章版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部负责,并负责监督执行。2019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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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入库暂存管理规定
为规范化管理我厂危险废物入库暂存工作,确保危险废物入库暂存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及混放导致的危险事件发生,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危险废物入库凭《废旧物资报废审批单》实物验收,确保一致。
第二条 对不能计数的危险废物必须计量后方可入库。
第三条 保管员有权拒绝接收交接资料不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危废品入库。
第四条 禁止将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第五条 放置危险品区域划分明确,物料标识清楚。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容易取放。
第六条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第七条 保管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所储存物资的性质,尤其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明确其性质后,方可储存操作。
第八条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所示的标识。
第九条 做好危险废物入库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入库日期,危险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第十条 定期对入库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仓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第十一条 保管人员应清楚库内的一切灭火设备,要保持完整好用,做到会操作使用。还要了解水源位置和消防设施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发现仓库的火险隐患,除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外,还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发生火灾。
第十三条 紧急情况拨打电话:匪警110、火警4119。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部负责,并负责监督执行。2019年危险废物入库暂存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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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为规范化管理华电能源佳热电厂危险废物转移工作,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保证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合法合规,避免危险废物流失导致危险情况的发生,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危险废物转移由安全环保部和物资部共同监督管理,转移过程中必须双方共同到场监督完成。
第二条 物资部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招标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废物的网上转移联单填报工作。
第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前应先完成当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填报工作,同时危险废物开始转移前完成网上转移联单的填报工作。
第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合同签订前必须认真审核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确保资质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同时认真审核负责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运输资质,确保资质合格。
第六条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负责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人员必须与申报的运输车辆、人员一致,并随车携带好转移联单,保证一车一单,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不得混装。
第七条 负责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应指定路线行驶,不得偏离预定路线,按照设定的时间将危险废物运送至指定地点。
第八条 负责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制定好应急预案,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应按照预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发生危险废物安全事故。
第九条 危险废物转移出库时,物资部暂存库管理人员应做好台账记录,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条 转移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转移联单、相关资质、证明及时归档,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期限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部负责,并负责监督执行。2019年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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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源头分类规定
根据佳热电厂所产生危险废物种类、特性,确保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过程中不发生混放和遗失,特制定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一条 工作人员在进行危险废物收集工作时,应采取防泄漏、防扩散措施,并由运行部及维护部各专业经过培训的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收集的危险废物要及时运送至厂危险废物暂存库分类存放,防止危险废物发生遗失。
第三条 收集下来的危险废物能使用容器盛放应使用合格规范的容器盛放,危险废物盛放容器上粘贴合乎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注明危险废物名称种类、特性、产生时间、数量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危险废物入库履行严格的入库手续,交接双方在记录台账上签字。
第五条 各危险废物产生设备上应分别悬挂标志牌。
第六条 危废物源头按照危险废物种类分别为:
(一)废油产生场所包括:
1. 磨机油站。
2. 送风机油站。
3. 引风机油站。
4. 脱硫增压风机油站。
5. 空压机。
(二)废催化剂产生场所:脱硝反应器。
(三)废旧蓄电池产生场所:蓄电池室应急供电设备
(四)废酸碱产生场所:化学实验室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部负责,并负责监督执行。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规定
为规范化管理华电能源佳热电厂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按规定使用标识,保证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直至转移全过程合法合规,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暂存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二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危险废物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等内容。
第三条 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不应有破损,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外部显著位置应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四条 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
第五条 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险废物利用暂存库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第六条 危险废物的标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要求。
第七条 危险废物收集、入库及转移过程中应确保标识完整无误,如发现标识缺少及不清现象,禁止进行危险废物交接。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部负责,并负责监督执行。
我厂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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